12 万余元诉求仅支持年假工资 5242.99 元
售后电工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一审案
案由:劳动争议
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发送被迫解除通知,诉请延时加班工资 7550.5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8963.59 元、经济补偿金 10****.25 元。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抗辩劳动者离职后拍摄的派工单无原件、无佐证,工资条「补贴」不能推定为加班工资,春节放假已抵扣年休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仅承担未休年休假工资 5242.99 元,驳回延时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全部诉讼请求。
- 离职后拍摄派工单的原件缺失与证明力抗辩
- 工资条核对未异议的事实固定
- 被迫解除法定构成要件的逐项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