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赔偿金 21 万元获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审、二审)
案由: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以员工里程造假为由擅自作出暂停工作、降薪处罚,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主张处罚无规章制度依据、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正常打卡考勤不构成旷工。一审认定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14 年、月工资标准 7500 元,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1**** 元、2023 年 8-9 月工资差额 12***.85 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3***.10 元,由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上诉,二审认定处罚超出规章制度限度、解除合同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论证降薪、停工处罚无规章制度依据,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以正常打卡考勤记录击破「旷工」解除理由
- 连续工龄 14 年全额主张,赔偿金按 7500 元月工资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