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与经济补偿金获支持,二审维持
医疗期欠付工资与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至二审)
案由:劳动争议
劳动者因病住院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阶段:仲裁确认 2013 年 11 月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存在劳动关系,裁付工资 8411.11 元、经济补偿金 27***.7 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一审认定请假手续已履行、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 核算合法,判决支付工资 8411 元、经济补偿金 27*** 元;用人单位上诉,二审认定医疗期未超法定 6 个月期限、欠付工资事实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固定请假单与诊疗材料,证明医疗期内履行请假手续
- 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 核算的合法性论证
- 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与 10 年工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