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孟洁:一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配偶不承担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同时主张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同时主张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借款人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借贷,款项性质是委托理财,且配偶从未参与,不应承担责任,遂提起上诉,由律师代理二审。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第一难是外观。有转账记录,有关于本金与收益的沟通,出借人按"借款"叙事整理证据,形式上足以支撑借贷关系。
第二难是二审的门槛。一审已经对事实作出认定,二审改判需要指出一审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错误,或者提交足以动摇原认定的新证据。仅重复一审的答辩意见,通常不会改变结果。
第三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同时保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共同生产经营两个例外。出借人往往主张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借款人一方则需要就款项去向逐笔说明。
三、律师做了什么
- 梳理资金往来与沟通记录,还原双方关于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的实际约定,论证真实法律关系是委托理财,而非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
- 就款项去向逐笔举证,说明资金进入投资用途,未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等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切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推定。
- 提交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未事后追认、未参与资金往来的证据,主张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构成要件。
- 就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提出异议,请求按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并指出一审在事实认定上的矛盾之处。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逻辑分两层。关系定性上,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与履行方式: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共担风险、资金由谁操作。责任范围上,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
五、结果,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
二审改判,仅由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较低标准支付利息,配偶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号为(2024)川01民终15198号。
结果成立的条件包括:资金流向能够逐笔对应,说明款项未进入家庭共同生活;配偶未签字、未追认、未参与沟通,有聊天记录与银行流水佐证;双方关于收益与风险的约定,与借贷的固定回报特征不一致;二审就一审的事实认定提出了具体、可核查的异议。
反面情形同样需要注意:配偶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在事后通过微信、还款行为表示认可,共债认定基本成立;款项虽以一方名义借入,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债权人能够举证资金用途的,配偶仍可能承担责任。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2013年取得执业资格,办理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案件,兼办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咨询:孟洁律师,电话158-8110-3236。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凯龙财富大厦20层2001-2010。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安排面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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