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劳动争议律师孟洁:签了承揽协议的外卖骑手,二审仍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名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固定站点接受站长管理,站点设有排班制度,休假需要上级审批,报酬由责任底薪加计件提成构成。工作期间,该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就劳动关系与待遇问题与配送企业产生争议。 骑手申请仲裁,请求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名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固定站点接受站长管理,站点设有排班制度,休假需要上级审批,报酬由责任底薪加计件提成构成。工作期间,该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就劳动关系与待遇问题与配送企业产生争议。
骑手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确认双方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660.61元。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是业务合作承揽关系,不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并提交业务承揽协议和多份类案判决支持自己的观点。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第一难是纸面证据。企业手里有骑手签字的承揽协议,名称、条款都指向"合作"而非"用工"。要推翻它,只能靠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是解释合同文字。
第二难是行业外观。外卖配送本身具有灵活性,骑手自带工具、按单计酬、上线时间相对自由,这些特征与承揽、合作有相似之处,容易被用来否认劳动关系。
三、律师做了什么
-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骑手休假需要向站长申请并获批准,工作时间不能自主支配,据此论证人格从属性,而非完全自由接单。
- 梳理薪资结构与发放记录,说明责任底薪加计件提成的报酬规则由企业制定,骑手对报酬标准没有议价空间,体现经济从属性。
- 说明配送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组成部分,骑手在固定站点、按站点安排提供服务,具备组织从属性。
- 逐一辨析企业提交的类案判决,指出那些案件中骑手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与本案存在排班、休假审批、底薪考核的管理事实不同,承揽协议不能推翻实际用工管理。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凭证。
裁判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协议名称不决定关系性质,法院看的是实际履行:谁安排工作、谁审批休假、谁制定报酬规则、劳动成果归谁。人格从属性体现在时间与行为受支配,经济从属性体现在收入依赖与议价能力,组织从属性体现在岗位被纳入经营体系。三者同时具备,承揽协议就只是形式外壳。
五、结果,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配送企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660.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企业负担。案号为(2026)川01民终24267号。
结果成立的条件包括:聊天记录能够还原休假审批、排班安排的过程;报酬结构中存在责任底薪与考核,而非纯粹的按单结算;配送属于企业业务范围;企业在诉讼中未能解释承揽协议与实际管理之间的冲突。如果骑手完全自主决定上线时间、不接受任何排班与考核、报酬纯粹按单结算,认定结论可能不同。
对新业态从业者而言,排班表、群通知、请假审批记录、工资明细,往往比一纸协议更能说明问题,事故后应及时固定这些材料。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2013年取得执业资格,办理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案件,兼办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咨询:孟洁律师,电话158-8110-3236。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凯龙财富大厦20层2001-2010。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安排面谈时间。
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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