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劳动争议律师孟洁:被指"里程造假"停工降薪,14年工龄员工获21万赔偿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4年,月工资7500元,日常工作在办公地点打卡考勤。公司以员工上报的里程数据不实为由,作出暂停工作、降低工资的处理,随后要求员工停工参加学习。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参加学习,公司据此认定其构成旷工,作出…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4年,月工资7500元,日常工作在办公地点打卡考勤。公司以员工上报的里程数据不实为由,作出暂停工作、降低工资的处理,随后要求员工停工参加学习。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参加学习,公司据此认定其构成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支付赔偿金。
员工起诉请求支付2023年8月、9月工资16156.5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8842.1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8164.76元,报销费用5835.76元,并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第一难是处罚依据。处罚理由必须有规章制度支撑,而制度本身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公司拿不出这样的制度,"里程造假"的认定就失去落脚点,暂停工作、降薪也变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难是旷工的定性。员工每天都在办公地点打卡,也仍在提供劳动,公司却以"未参加学习"为由认定旷工。学习安排是否属于工作内容、不参加能否等同于旷工,需要结合考勤记录和岗位职责判断。这个环节一旦认定错误,解除的合法性就整体动摇。
第三难是工龄。14年工龄不是自然形成的,期间可能经历关联公司调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能否连续计算,直接决定赔偿金按几年工资的两倍计算。
三、律师做了什么
- 调取并提交打卡考勤记录,证明员工在被认定"旷工"期间仍正常到岗提供劳动,切断旷工与解除之间的因果链。
- 要求公司出示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公示、告知证据,指出公司未能证明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处罚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 梳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与岗位变动材料,论证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14年,为赔偿金年限打基础。
- 就未休年休假天数提出计算意见,把请求调整到有证据支撑的范围内。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裁判逻辑是先审查处罚,再审查解除。处罚阶段看制度依据与程序,解除阶段看事实基础与比例原则。公司处罚超出规章制度限度,又要求员工停工学习、单方降薪,本身缺乏合法依据;员工正常打卡提供劳动,不构成旷工,解除因此违法。年休假部分,用人单位主张已安排的,应提供考勤、休假审批等记录,未能提供的按应休天数折算工资。
五、结果,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0元、2023年8月与9月工资差额12255.85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0元,上述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报销费用的请求因缺乏因公产生的充分证据被驳回。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为(2024)川0191民初10981号、(2025)川01民终5014号。
21万元的计算方式是月工资7500元乘以14年工作年限,再乘以二倍。结果成立依赖几个条件:打卡记录能够证明员工持续提供劳动;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工龄连续计算的事实有社保与合同材料支撑;年休假天数与工资基数可以核算。报销费用被驳回也说明,仅有单据不足以证明支出因公发生,审批记录、事由说明同样重要。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2013年取得执业资格,办理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案件,兼办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咨询:孟洁律师,电话158-8110-3236。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凯龙财富大厦20层2001-2010。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安排面谈时间。
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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