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劳动争议律师孟洁:骑手签了承揽协议,为什么还是被认定劳动关系
一、新业态用工,协议名称不重要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
一、新业态用工,协议名称不重要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实务中判断劳动关系,仍然回到三要件: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人格从属性)、业务组成(组织从属性),并辅以经济从属性。
签的是承揽协议、合作协议,还是服务协议,只是形式。实际履行中的管理方式,才是决定性因素。
二、案件回顾:一名骑手的二审
成都孟洁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站点接受站长管理,存在排班、休假审批制度,薪资结构为责任底薪加计件提成。骑手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上诉主张双方属于业务合作承揽关系,不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九千六百六十元余,并提交业务承揽协议、多份类案判例佐证。
一审已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2026)川 01 民终 24267 号)中,代理骑手一方答辩的核心是:站点对骑手存在实质劳动管理,休假需上级审批,并非完全自主接单;报酬规则由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组成;上诉人提交的判例中,骑手是完全自主接单模式,与本案存在排班、休假审批、底薪考核等强管理特征不同,承揽协议不能推翻实际用工管理事实。
二审法院核验后认定:配送属于企业业务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骑手休假需站长审批,工作时间不能自主支配,存在实质劳动管理,具备人格从属性;薪资发放模式、业务管理模式体现经济从属性;企业提交的承揽协议与实际履行的管理事实冲突,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〇二六年案件受理费由配送企业承担。
三、平台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三个细节
第一个,审批权限。如果休假、调班、请假都要经过站长审批,人格从属性就很难否认。
第二个,底薪与考核。有责任底薪、有考核指标,说明报酬不是纯粹按件结算。
第三个,强制排班。系统派单、强制上线时长,属于工作时间安排,而不是“自主接单”。
这三点叠加,承揽协议的作用会被大幅削弱。反过来说,如果平台确实不排班、不考核、不设底薪,完全由骑手自主决定上线时间,认定劳动关系的难度就会明显上升。
四、企业合规的四条路径
第一,模式要真实。如果实际是强管理,就不要用一个承揽协议掩盖,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保、工伤的责任会一并出现。
第二,书面协议要写实。工作内容、结算方式、管理边界,写清实际做法。
第三,管理强度要与模式匹配。完全自主接单的模式,不应设置排班与审批。
第四,社保与商业保险要配套。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通过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分担风险。
五、骑手这一方要注意什么
第一,保留派单与排班记录。系统截图、群通知,能反映管理强度。
第二,保留报酬结构证据。底薪、提成、罚款的记录,能反映经济从属性。
第三,注意工伤认定的时限。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期可能丧失权利。
第四,不要只告平台。实际用工主体可能是站点、加盟商或外包公司,主体列错会被驳回,重新立案又会耽误时间。
第五,注意二倍工资的时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月计算、受一年时效限制,拖得越久,能主张的月份越少。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现执业于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劳动争议与用工合规案件,涉及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加班费等类型,代理的案件覆盖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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