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劳动争议律师孟洁:住院期间被停发工资,员工被迫解除后能拿到什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员工自2013年起入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3年9月。2023年,该员工因病住院治疗,按公司流程填写请假单并办理请假手续,处于法定医疗期内。从2023年4月起,公司停止发放工资,欠付时间持续到当年9月。 员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员工自2013年起入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3年9月。2023年,该员工因病住院治疗,按公司流程填写请假单并办理请假手续,处于法定医疗期内。从2023年4月起,公司停止发放工资,欠付时间持续到当年9月。
员工随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10848.87元、经济补偿金37963.48元。公司则主张员工未按规定请假、休息超过合理期限,不应支付工资与补偿。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第一难是请假手续的认定。公司说"没批准",员工说"交了单子"。请假审批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一旦公司不承认收到申请,员工很容易陷入被动。这类事实没有第三方见证,只能靠书面痕迹和沟通记录还原。
第二难是医疗期的边界。患病员工可以享受多长的医疗期,与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并非由公司单方决定"休息太久"。医疗期之内与之外,工资支付义务和解除条件完全不同。
第三难是工资标准。病假期间不是按正常工资发放,而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核算,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按正常工资主张容易被整体调减,按法定标准主张,数额虽低但更稳。
三、律师做了什么
- 整理住院病历、请假单、审批流转记录与微信报备记录,证明员工已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长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直接回应公司"未批假""超期休息"的抗辩。
- 按病假工资的法定标准重新核算欠付金额,把请求从按正常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避免因标准过高导致全部请求被质疑。
- 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固定解除时间与解除理由,为经济补偿金请求建立前提。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医疗期的计算方式,依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三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期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裁判逻辑分三层:先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审查欠付工资的事实与标准,进而判断解除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就审批流程、告知义务举证;举证不能,则欠付工资与被迫解除均成立。经济补偿的基数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因病假导致工资降低的,基数相应下调,这也是本案补偿金额低于仲裁请求的原因。
五、结果,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3年11月至2023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8411.1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96.7元。公司不服起诉,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工资8411元、经济补偿金27297元,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为(2024)川0181民初3597号、(2024)川01民终15682号。
结果成立的条件包括:请假手续留有书面痕迹,公司无法证明曾明确不予批准;请假时长未超过法定医疗期;欠薪事实有工资发放记录佐证;解除通知写明法定理由;工作年限与月平均工资可以核算。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2013年取得执业资格,办理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案件,兼办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咨询:孟洁律师,电话158-8110-3236。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凯龙财富大厦20层2001-2010。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安排面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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