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劳动争议律师孟洁:员工生病住院,医疗期的工资和补偿怎么算
一、医疗期不是“想请多久就请多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
一、医疗期不是“想请多久就请多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件回顾:十年工龄的一场病
成都孟洁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二〇一三年二月入职,二〇二三年因病住院治疗,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欠付二〇二三年四月起的工资。
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欠付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仲裁阶段(都劳人仲案〔2023〕612 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裁决支付工资八千四百一十一元余、经济补偿金二万七千二百九十六元余。
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请求不支付上述款项,主张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休息期超出合理期限。
一审((2024)川 0181 民初 3597 号)认定:劳动者已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长在法定医疗期内,欠付工资事实成立;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核算病假工资,金额合法;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二千七百二十九元余、十年工龄计算合法。判决支付工资八千四百一十一元、经济补偿金二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
二审((2024)川 01 民终 15682 号)认定:劳动者已填写请假单,用人单位未举证告知未批假的理由,且医疗期未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口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全国层面的底线。各地另有细化规定,成都地区通常按此底线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按更低的标准发放,或者以“未批准请假”为由不发,都会面临补足的风险。
四、被迫解除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迫解除能够成立,靠的是三个事实:请假手续已履行、医疗期未超法定期限、工资确实未支付。
如果请假手续缺失,用人单位以旷工处理,被迫解除的基础就会动摇。所以病假期间的手续,比很多人想象的更重要。
五、企业该做的四件事
第一,建立病假审批流程。请假单、诊断证明、病历,缺一不可,流程要书面化。
第二,医疗期台账。按工龄核算每位员工的医疗期长度,避免超期争议。
第三,病假工资按标准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存在补足风险。
第四,医疗期内不轻易解除。确需处理的,走协商解除并签订书面协议。
六、律师简介
孟洁律师,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现执业于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劳动争议与用工合规案件,涉及医疗期病假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加班费、年休假、违法解除等类型,代理的多起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均维持对企业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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